国家标准《红木》修订起草小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分析
摘要:
国家标准《红木》修订起草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于2014年4月18日在东阳中国木雕城举行,与会人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,现就其中市场关注度比较高的重点内容集中例举出来,以供参考。国家标准《红木》修订起草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于2014年4月18日在东阳中国木雕城举行。来自全国各地的红木企业、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、质检机构和行业协会等代表参加。
与会人员分组讨论,针对红木定义、红木树种范围、红木分类、红木必备条件及测定方法、红木树种涉及的国际∕国内法律信息、红木的宏观和显微结构图等方面踊跃发言,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。其中,市场关注度比较高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:
1.关于“红木定义”要如何修订
原《红木》标准中的3.1款的红木定义“紫檀属、黄檀属、柿属、崖豆属及铁力木属树种的心材,其密度、结构和材色(以在大气中变深的材色进行红木分类)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必备条件的木材。此外,上述5属中本标准未列入的其他树种的心材,其密度、结构和材色符合本标准的也可称为红木。”
有人建议删除3.1中“此外,上述5属中本标准未列入的其他树种的心材,其密度、结构和材色符合本标准的也可称为红木。”理由是标准应该严谨,具有唯一性。否则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,应明确标准中包含多少种红木。
也有人建议保留3.1中“此外,……。”理由是这样可以留有余地,现实市场已不止33种,我们经常可以听到“红木5属8类39种”的说法。例如目前市场上的马达加斯加黄檀按原标准定义应属于黑酸枝木类,但原标准中并未列出;再如卢氏黑黄檀,在近年来的实际检测中发现是3种,被通称为马岛酸枝。3者从宏观和微观上都很难区分,在贸易中按一类木材流通。
在小组讨论会上,持“建议删除”观点的人主要集中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人士中。因为企业想要的就是一个简洁明了、容易操作的标准;并且大企业基本使用的都是真材实料,而某些小企业会利用标准中的红木定义钻空子。
持“建议保留”观点的人主要集中在高校科研院所等做木材材种识别的人。这些人主要从红木标准的适用性和灵活性考虑,近年来进口木材的种类不断增多,红木也不例外。如非洲的染料紫檀(Pterocarpus tinctrorius)和马达加斯加黄檀(Dalbergia madagascariensis)都是最近几年市场出现的新材种。另外,木材材种的鉴定有时候不能到“种”,只能到“类”,如果删除这句话,在标准的实际操作过程中,将会有很多本应名正言顺的红木被拒之门外。
还有人提出了比较适中的建议:删除“此外,……”,但每3-5年根据市场适当添加新树种。
2.关于“红木种类范围”是否扩大
原《红木》标准中红木种类范围可简单概括为“5属8类33种”。5属分别是紫檀属、黄檀属、柿属、铁刀木属、崖豆属;8类分别是紫檀木类、花梨木类、香枝木类、红酸枝木列、黑酸枝木类、乌木类、条纹乌木类、鸡翅木类。
关于“8类”:多数建议维持现有的《红木》标准中8类不变,但建议增加“种”。建议增加的树种包括染料紫檀(Pterocarpus tinctrorius)、马达加斯加黄檀(Dalbergia madagascariensis)、铁木豆、铁力木、格木等。在小组讨论会上多数人对增加染料紫檀(Pterocarpus tinctrorius)、马达加斯加黄檀(Dalbergia madagascariensis)都没有异议;但部分人反对将铁木豆、铁力木、格木等也列入红木。因为这几个树种不适于标准中已有的“5属”之中,这将不单纯增加红木几个“种”,同时也引入了新的“属”,这会增加标准实际操作的复杂性。
另外还有部分人建议删除原有33种红木中很少在市场上出现过的树种,如巴西黑黄檀(Dalbergia nigra)。另外,巴西黑黄檀(Dalbergia nigra)被列入《华盛顿公约》的附录Ⅰ,属于“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,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贸易”,同时也是出于对濒危树种的保护,建议将其删除。也有人反对将原有的33种红木中的某几种删除。如巴西黑黄檀,虽然在市场很少见,但并不是从未出现。以前已被定义成红木,消费者因此将其以红木家具的身份买到是手中。现在又将其从红木队伍中剔除,这将引起市场的混乱。
3.关于《红木》标准中的必备条件
在原《红木》标准中,判断某种木材是否为红木的4个必备条件分别是:⑴木材所属科属;⑵木材结构,即平均管孔直径;⑶木材气干密度;⑷木材的心材材色。
有人建议将“气味”作为判定红木的必备条件增加进来。也有人反对,因为很多红木的气味不明显或根本就没有。还有人建议香枝木类可以增加“气味”这一必备条件,因为气味是决定香枝木商业价值的一个关键因素,其他的红木类别每必要增加“气味”做为必备条件。
原《红木》标准中香枝木类的管孔直径界定为≤120微米,这一界定值在标准实际的市场适用中,有些过于苛刻。市场上承认的“黄花梨”绝大多数不能满足这一要求。因此,有人建议,将香枝木类的管孔直径要求适当放宽,以适应市场。
有人建议删除必备条件之一“材色”,理由是对材色缺乏定量描述,不够客观准确;而且同一种木材,不同部位的材色可能有较大差别。也有人建议保留,理由是以黄檀属木材为例:本属木材从材色而言,分心材明显与心边材无区别两大类,前者心材红褐色至黑褐色,可以归为红木类;后者心边材无区别,一般全为黄白色,如果删除必备条件“材色”,那么这类木材也将被归为红木类。这完全违背了市场对红木的认识。
作者:高景然博士
关键词:《红木》修订 国家标准《红木》 中华木作网 红木国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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